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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中国成立前,民间借贷比较流行,民众之间、贫富之间的借贷方式名目繁多。在坛丘境内流行的有合会、放生米、卖青苗、贴水、抵押、赊销等多种形式。有的出于互帮互助、救急助难,有的却是为获取高利。

一、合会

合会是旧时民间盛行的一种信用借贷互助形式,有计利息的,也有不计利息的。一般由急着用钱的困难人(会首)邀请亲友若干人(称会脚)参加。每人发会折一个,上有姓名、会款、借期等,一般协定半年聚会一次。第一次聚会时,各人交一定数量的会款,由会首收入,以后每次聚会所交的会款由会脚收入。会脚收取会款的形式有轮会、摇会、标会3种:会首事先商定会脚得款次序,届时安排定位数得款称轮会;事前不定会脚得款次序,每次聚会时当场耍要骰子,点子最大者得会款,得过一次会款的,下次无须再摇,只要交款称摇会;聚会时采用投标竞争方法,各人在纸上写好投标金额,然后当众开标,以标款(利息)的最大者得会款称标会。急需用款者,常标高利,以早收会钱,未得该期收会者,则扣除标利后缴会钱。此种农村民间借贷办法一直延续至农业合作化,合会这种借贷方式在坛丘消亡。

二、放生米

贫苦佃农,在春播时缺乏农本,向富户借粮周转。如芒种季节时借一石米(75公斤),当年立冬时新谷登场还一石半。在青黄不接时,也有一些缺粮户,向富户借一石米,到夏收后,还一石半。借一石米,半年的利息为半石,年息为100%。新中国成立后,放生米这种借贷方式消亡。

三、卖青苗(未成熟的水稻)

少数贫苦农民在青黄不接时急需用钱,就请人作保向富人或商人出卖青苗。方法是先到田间踏看青苗长势,然后双方议价,签订协议,中人签字,再行付款。以后田间管理(施肥、除草、管水、收割)均由买方负责,稻谷登场全归买方收进入库。大部分买方用压低苗价的手法从中获利。

四、贴水

借钱先付利息,俗称内扣,多在商人之间发生,一般借期较短,有的按天计息。民国26年(1937年)前,一般月息为10%。抗日战争至解放战争时期,物价飞涨,月息为50%。新中国成立后,贴水这种借贷方式消亡。

五、抵押

贫困户为了借钱应急,不得已将田地、房屋等财产抵押给别人,双方商定后书写押契,写明抵押何物、数量、押米或钱若干,抵押期限,年息一般20%30%,大多数到期归还本息,赎田押契。也有的无法按期归还本息,时间过长资不抵债的,双方到政府和收粮处办理转产手续,所抵押财产归债主所有。新中国成立后,抵押这种借贷方式消亡。

六、借钱还工

少数贫苦农民在青黄不接时,向富裕户借钱或米若干。到农忙时,为富裕户打短工以抵债户。新中国成立后,走集体化道路,借钱还工这种借贷方式自然消亡。

七、赊销

旧时,农民以种田为主,平时无其他收入,购买商品时要求商人赊销,商人贪图生意,也愿意赊销给农民。抗日战争前,物价比较稳定,赊销农民的商品以钱记账。民国26年(1937年)至解放前夕,物价飞涨,商人为不受物价上涨带来损失,赊给农民的商品以品名及数量记账,待归还时按现行价结算。归还期一般在夏收或秋收两期中,兼营丝绸的农民,缺少资金购丝,由运绸船主作担保,向丝行赊购成品丝,数量较少,价格高于市场10%以上,归还日期最多10天。这样,丝行有利可图,船主招徕生意,织绸者机器亦可正常运转。新中国成立后,赊销这种借贷方式消亡。

八、借贷、集资

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,民间借贷被持批判态度而销声匿迹。改革开放后,民间借贷又陆续流行起来,一般是2种形式:一是亲朋之间无息借款,如子女结婚、盖房等,不少人家都在亲朋好友中借款,12年后归还,这种借贷不付利息,纯属相互帮助;二是集资,一般是集体单位,为扩大生产、开发新项目,但资金缺乏,而向本单位职工用集资的办法筹措资金,集资款的利息一般略高于银行贷款。改革开放后,个体企业发展较快,少数个体业主因扩大规模或资金周转紧张,向亲戚、朋友或比较熟悉的人借款,借款利息一般略高于银行贷款。2000年,借贷、集资等民间借贷情况仍流行。